本就深陷退市陰霾的*ST科林,又迎來了當頭一擊。
2月19日下午,*ST科林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了來自深交所的關注函,所涉事項主要為年報審計意見的變更。據悉,*ST科林2021年度年審機構——永拓所向深交所遞交了書面文件,對其為上市公司2021年度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審計意見類型由“標準無保留意見”變為“無法表示意見”。
至于修改審計意見的原因,永拓所表示,由于*ST科林涉嫌多項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其在2022年12月29日收到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及《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中所列事實對上市公司2021年的合并報表影響重大。再加上會所未取得管理層適當配合,因此無法對相關報表的真實性、公允性發表審計意見。
因期后事項修改審計意見 其實,就審計的角度來看,這是較為典型的因期后事項修改審計意見。而所謂期后事項,則是指財務報表日至審計報告日之間發生的事項,以及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日后知悉的事實。 一般來說,期后事項可以大致分為三個時間段:財務報表日~審計報告日(第一時段)、審計報告日~財務報表報出日(第二時段)以及財務報表報出日之后(第三時段)。在不同的時段,注冊會計師們的責任有所不同。 放在本次事件中,公告顯示,永拓所對*ST科林2021年審計意見的修改所基于的事實是其涉嫌多項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且在2022年12月被證監會下發《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以及《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這些事情發生在上市公司的2021年年報報出之后,是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報出日后知悉的事實,因此屬于第三時段期后事項。 根據審計準則相關規定,針對第三時段期后事項,如果知悉了某事實,且若在審計報告日知悉可能導致修改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與管理層和治理層討論該事項、確定財務報表是否需要修改、詢問管理層將如何在財務報表中處理該事項等。 但是,據永拓所所述,雖然《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以及《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中列出的相關事實對*ST科林2021年合并報表影響重大,但注冊會計師并未就相關影響取得上市公司管理層的適當配合,因此事務所選擇上報深交所,即“采取適當措施設法防止財務報表使用者信賴該審計報告”。 機構變更或存“貓膩”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ST科林2021年原本的年審機構并非永拓所,而是天健會計師事務所。 上市公司過往年報顯示,天健是*ST科林在2018~2020年的年審機構,它在上述幾年內分別為*ST科林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帶有持續經營重大不確定性段落的無保留意見”和“帶有與持續經營相關的重大不確定性事項段及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均為非標意見,而*ST科林也先后因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經審計凈利潤為負值等被交易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2021年12月,上市公司披露稱,天健所考慮自身人員情況和業務量及審計時間安排,不再續接公司2021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值得一提的是,在永拓所對其2021年度財報發表了“標準無保留”的審計意見之后,*ST科林便在其已公布的2021年報中表示,“鑒于永拓所對公司2021年度財務報告的審計結果及公司2021年度經營情況,導致公司觸發《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中“退市風險警示”相關情形及“其他風險警示”相關情形已消除。鑒于此,公司擬在披露2021年度報告之日起向深交所提交撤銷‘退市風險警示’及‘其他風險警示’的申請”。 不過,*ST科林提交的申請并未獲得深交所通過,而是慘遭駁回。 2023年2月3日,*ST科林發布公告稱,由于公司未在2023年2月1日前按照規定披露相關公告并提供完整、準確的補充材料,深交所繼續對其撤銷退市風險警示事項進行審核。另外,在扣除應予扣除的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后,公司2021年度相關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且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不符合《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9.3.7條的規定,交易所決定不予撤銷其股票退市風險警示。 財務造假是主因 這一樁樁一件件,都與*ST科林2021年的財務造假息息相關。 相關公告顯示,2021年,科林環保子公司易有樂網絡對俠客行(上海)廣告有限公司、執享(廈門)傳媒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提供新媒體廣告投放業務收入,采用總額法合計確認收入7072.54萬元,確認成本6719.35萬元。 但是,據證監會查實,上述交易實質為代充值業務,*ST科林既不承擔向客戶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不獨立承擔交易產生的主要風險,也不承擔存貨風險,對廣告投放服務沒有自主定價權,在該業務中的身份是代理人,應按照凈額法確認收入353.20萬元。以此為依據,*ST科林在2021年共虛增營收6719.35萬元,虛增營業成本6719.35萬元,分別占其2021年年報披露營收及營業成本的39.52%、52.24%。 對此,證監會認為,*ST科林2021年報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情形。對科林環保及其董事長杜簡丞、財務總監兼董秘李根旺以及總經理張曼悉給予警告、罰款等的處罰,并對杜簡丞、李根旺各采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機會寶也發現,在杜簡丞等人申辯無效之后,*ST科林董事長杜簡丞、董秘李根旺以及證代李小慧也分別于今年2月10日及2月17日向上市公司遞交了辭職申請,辭去了相關職務。 作者:仝倩茹